关于要求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10 00:00:00.0】【浏览次数:21581】

 【 关于要求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津注协〔2006〕4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近日天津市物价局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津价检〔2006〕172号)文件。根据文件要求, 2006年8月1日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各事务所应认真执行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将明码标价的公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并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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