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7 00:00:00.0】【浏览次数:2970】

 【 关于开展2008年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08〕20号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中央驻津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纪念中国会计与改革开放30周年,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我市会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 号)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今年在我市开展评选表彰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活动。现将《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是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重要举措,是我市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它对于调动财会部门和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维护财经纪律,规范会计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中央驻津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按照《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认真调查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
二、严格按照指标推荐候选人。《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评选范围中列明评选推荐的五个系列,各部门应分别按本单位所涉及的系列向我局推荐市级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会计工作系列由我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含中央驻津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推荐,每个部门或地区推荐的会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会计人员超过1000人的,推荐的会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总会计师系列也由我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含中央驻津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推荐,每个部门或地区推荐1人;会计管理工作系列由各区县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推荐,每个地区推荐的会计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注册会计师系列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推荐,推荐人数应在8~10人;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主要由市教委负责推荐,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属的院校设有会计专业学科的也可推荐1人。
各有关单位应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的先进经验和事迹。各有关单位可以比照《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本区县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树立新风,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依法执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评选表彰活动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23303768;
联系人:温朝霞;
电子邮件:tjkjc@vip.163.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邮政编码:300042。

附件:1.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天津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情况简表
4.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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