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9 00:00:00.0】【浏览次数:3164】

 【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8]6号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人员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我部决定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优秀人才,认真核实先进事迹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原则上每个系列最多不超过1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于小旺:(010)68522625,68536090(传真),asct@asc.net.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对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有关材料的说明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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