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09 00:00:00.0】【浏览次数:2451】

 【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07〕73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5〕187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决定开展200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属本次年检对象。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是否超过70周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足额交纳会费;
(十)其他有关内容。
三、办理年检需报下列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报告(每个机构一份);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1);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件2);
(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2007年度执业的工作小结;
(六)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4);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统计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5)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凡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首先写出本年度执业的工作总结(字数在500以内),并认真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经本人签字、盖章后交所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在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后,应在审查其内容后代表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不签署意见或签署不同意年检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同时附上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书面意见。
(二)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和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07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连同参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装订成册一并报送市注协。
五、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1月20日),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注协(A4纸打印、装订上报),同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到市注协。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市注协不再受理年检材料,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即从2008年1月1日至登报日)。
(二)市注协将对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市注协将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评估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上公告年检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
(四)凡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缴纳年检公告费100元/人。
(五)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待年检公告后,统一按照公告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交纳执业人员会费。
附件:1、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5、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5)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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