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01 00:00:00.0】【浏览次数:4188】

 【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注协[2006]65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正式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学习。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请有关事务所自行查阅中国注册会计师网站“要闻”栏目,学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对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二. 凡在2006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和申报,其中的有关内容请及时与市注协的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三.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应分别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表》(附表3),同时随文字表格报送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四.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于2006年11月16日前将上述文字表格和电子文档报送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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