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5-01 00:00:00.0】【浏览次数:3785】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不在贵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管理、教学的资深人员,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不得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非执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中央单位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并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号理工作。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协会管辖范围内非执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四条凡合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者,可凭考试合格证明或认定证明进行会员登记,领取会员证书,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会员证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fP制、编号,加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鉴。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在地方工作的到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五条非执业会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优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2.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3.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4.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5.接受规定的后续教育;6.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7.协助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8.定期交纳会费。第六条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者,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证明与会员资格同期有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又未获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其注册贵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单三年内有效。  第七条一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非执业会员,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非执业会员证书一并作废。恢复非执业会员资格须重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八条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申请获准后,相应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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