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并联审批项目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05-01-15 00:00:00.0】【浏览次数:3709】

 【 天津市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并联审批项目申请须知】
一、审批事项:设立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含土地、房地产评估)二、审批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2、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申请设立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60周岁以内,执业满3年,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且无不良记录;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4、书面合伙协议;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6、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设立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设立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书;2、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3、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经过公证的合伙人协议书;5、经过公证的评估事务所章程;6、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人基本情况表;7、合伙评估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表;8、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一览表;9、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转出事务所意见及工作鉴定表;11、合伙人出资的验资报告及有效财产证明;12、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13、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和资产评估操作规程;1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五、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六、审批部门:天津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电话:23287883联系人:王志君、陆俊刚网址:制定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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