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0 00:00:00.0】【浏览次数:2207】

 【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0〕4 号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5〕187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决定开展201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年检。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其所在的评估机构,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检查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在评估机构分所的,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检查材料。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是否超过70周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足额交纳会费; (十)其他有关内容。 三、办理年检需报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报告(每个机构一份);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1);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件2); (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 四、市注协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 市注协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政府有关部门立案或处理、处罚的评估机构应重点检查。 五、市注协对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并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相应栏目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撤销注册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并应责令其改正,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并暂时代管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予以通过年检。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撤销注册规定情形或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并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或吊销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六、对处于转所过程中,已经离开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七、市注协对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予以登记,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在资产评估机构中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 (二)对处于协会代管状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代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报中评协撤销其注册。 八、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和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09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连同参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装订成册一并报送市注协。 九、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时间自2010年1月20日至1月29日),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注协,同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回。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市注协不再受理年检材料,并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十一、各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与注协核对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并及时缴清本机构执业会员会费并同时缴纳登报费100元。未缴清会费的注协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十二、对通过2010年度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年检结束后请各评估机构及时领回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 附件:1、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 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4、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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