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6 00:00:00.0】【浏览次数:4672】

 【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注协[2008]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申报,并规范、打印填写相关表格。凡自愿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于2008年3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表格上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会协[2006]7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启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参加这项工作,认真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报的相关材料。 二、凡在2008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四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的分所的相关数据,在《情况表》内合并填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其分所在2008年3月1日以前填写《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培训完成率”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完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为了全面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08年度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信息中,将披露合伙人(股东)人数、从业人员人数、分所数、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以上五项指标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暂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五、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情况表》和本地区分所填报的《分所情况表》,于3月15日前,连同《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电子版)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情况表》、《分所情况表》、《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汇总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注册部 刘伟 (010)68721166-1602;赵彦 (010)68721166-5511。 电子邮箱: dcwj@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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