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7-01-04 00:00:00.0】【浏览次数:347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补充规定】
津注协〔2007〕1号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2005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注协[2004]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管理意见》(津注协[2005]76号),通过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2号)的出台,推动了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由兼营向专营化发展。但同时也发现在上述文件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需要补充、明确的事项。为了能更好地推动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充分体现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现对有关事项做出补充并明确如下: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方面(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须提供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否则不予受理。(二)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的人事档案证明问题1、在职人员申请注册,须提供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原件或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2、离、退休人员申请注册,须提供离、退休证。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下岗待业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出具市、区级人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打印、盖章);企业人员应出具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关于对内退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文件。(三)关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理在注册申报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为注册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资产评估机构有关注册申请,并记入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会员诚信档案;注册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证明的,撤消注册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二、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方面(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向所在机构提出转所申请,所在机构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所在机构同意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的,应当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转所申请;2、转所表一式三份(转会四份),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3、人事档案关系存档证明(可以提供转出机构的);4、转所申请人担任转出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应向市注协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注册;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所在评估机构不同意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接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申诉后,将向其所在机构发出征询函,所在机构在收到征询函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送达答复意见。市注协自收到评估机构书面答复之日起经协调无效,满3个月后直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出手续。(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转会的,应先到转出地方协会办理手续。转出地方协会收到齐备的转所材料后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出手续,同时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转出操作。转所申请人持盖有转出地方协会转所专用章的转所表到转入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三)为保证评估机构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原则上一年(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两次转所。(四)新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批准之日起,未满一年(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的不得转所。(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转所手续。三、关于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方面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在取得天津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后,需要做如下工作:(一)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二)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新设机构审批确认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三)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及填写好的《新设机构审批确认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向市注协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四)市注协根据申请人填报的材料在资产评估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认后为其打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五)资产评估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市注协负责组织颁发,加盖天津市财政局印章。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复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六)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应持加盖了资产评估机构公章的转所表(一式二份)到市注协办理转入手续。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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