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16 00:00:00.0】【浏览次数:3712】

 【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06)3号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的文件规定,我会将组织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年检。二、年检申报材料(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附件1);(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每人一份;附件2)(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4)。(五)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2005年12月31日)是否超过70周岁;(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九)其他有关内容。四、年检工作要求(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所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写出年检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05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随同《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4)一同上报。(二)年检工作中,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自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年检工作的按时完成。逾期未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五、年检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时间自2006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并于2006年3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注协(A4纸打印上报),同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到市注协,以对合格人员加盖“年检专用章”。(二)市注协将根据需要对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时间为3月20日-4月10日,重点抽查被投诉、举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凡通过年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在《天津日报》进行公告。(四)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能继续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收回证书。(五)未参加年检的人员,视同未通过人员处理;未通过人员符合转非执业会员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六)年检合格人员,应由所在事务所,按照报纸公告的人数向注协缴纳费用100元人民币(当年登报费)。(七)各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待年检公告后,统一按照公告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交纳执业人员会费。六、由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更换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检中收集注册资产评估师照片(1寸免冠蓝底近照),并随同年检材料一同上报。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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