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3-28 00:00:00.0】【浏览次数:4059】

 【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通知】
津注协〔2005〕4 号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需向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事务所统一办理申报注册手续;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材料中涉及到的有关证件,如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身份证、护照和签证、离退休证、人事档案证明、聘用合同等,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注册的离退休人员,所在事务所应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必须提供有关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书》。三、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的有关内容,要求逐一如实填写并打印。另外使用同一底版1寸近期彩照2张,其中一张贴于表内,一张另附;四、考核批准的申请人应同时交回会员证(无欠缴会费),同时提供财政部、中注协的原考核批准文件或文号(地方财政、注协文件无效);五、在本市没有常驻户口的申请人员,应将人事关系档案转入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本事务所专户,并出具有效人事档案证明;六、申报注册的有关材料、表格,请一律使用A4纸打印(复印),按照“注册办法”第六条的顺序排列,装订上报。“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封面应加盖事务所公章;七、注册批准后,由事务所统一领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八、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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