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
【发布时间:2003-12-05 00:00:00.0】【浏览次数:4079】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注册会计师来函询问有关上市公司的会计、审计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对其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改制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当依据哪些文件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改制资产评估工作中,如果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办理。
二、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银行承兑汇票能否作为现金等价物?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三、公司对高速公路收费权采用车流量法进行摊销,目前正在对该路桥进行改造,预计支出X亿元,工程预计2003年完工,能否将该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
答:第一,公路收费权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第二,对无形资产后续支出,不应当资本化,而应当费用化,即路桥改造支出应当费用化。
四、A有限公司和B个人拟成立一家新公司。B中标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X万元。注册会计师能否根据B汇往土地局的电汇单、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股东出资确认函、土地局确认收到款项并承诺该土地由新设公司开发的文件,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X万作为货币资金验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有关规定,如果以货币方式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章程的有关要求将其认缴的货币资金足额存入拟设立公司在其所在地银行开立的账户。B汇往土地局的X万元,系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不符合货币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货币资金验资。
五、企业对自己举办的学校能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能否合并学校的会计报表?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出资人从学校获取回报的能力受到限制。因此,企业对自己举办的学校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不应合并学校的会计报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我地正在对2003年9月1日之前的民办学校补充办理验资手续。如何办理此类验资业务?
答:对民办学校进行验资,可以参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办理。对于新设学校,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对各出资者的出资额进行验证。对于已经设立多年的学校,如果无法就初始投资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依此确定最近某一时日的净资产,经出资者达成协议,确定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及出资额。
七、如果一家企业的分公司与另外一家非关联方企业的分公司分别以各自的净资产进行整体置换时,是将各分公司看成一个整体直接采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还是将各分公司的资产区分成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根据货币性资产是否占整个交易的25%来判断是采用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答:将各公司看成一个整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办理比较合适。对换入的资产和负债,应以换出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通常来讲,换入的资产和负债属于货币性项目的,以其原账面价值入账(如果不考虑坏账准备的话);换入的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以零价值入账;换入的为预付或预收账款的,以其原账面价值入账。在此基础上,再将换出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剩余部分,以相对公允价值为基础,分摊到换入的存货、短期投资以及长期资产,并由此确定其入账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
200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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