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提示(一)
【发布时间:2004-01-08 00:00:00.0】【浏览次数:4078】

 【 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提示(一)】
各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各所在审计、验资实务中掌握不一致,或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的问题,我们经过研究并请示了中注协专业标准部,又经与我市工商局注册处、监管处进行协调,为了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统一执业标准,我们针对事务所执业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发布提示意见,请在执业中参考:
1、工商年检:
中注协强调,工商年检应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中,应当对年检企业的“实收资本”是否存在不实、有无资金抽逃重大不确定问题、投资应过户的实物资产超过规定期限未办妥过户手续等问题给予重点关注。上述工商年检所关注的项目,同样是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按照准则规定,实收资本作为重点科目、资本不实问题作为重大不确定事项,应当列入审计关注重点。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果发现上述工商年检所关注事项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出具相应类型的审计报告。
企业实收资本存在重大可疑或发生举报的特例,工商局考虑责成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作特殊事项的审计,把具体问题列入审计约定事项(具体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应按特殊目的审计的相关规定执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按业务约定事项具体确定报告内容。
协会重申津注协(2002)4号文件精神,对于内资年检按照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定执业,出具审计报告。
对待具体事项的特殊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在充分评价该项审计风险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受理。
2、重新验资:
中注协意见此类业务应出具审计报告。
工商局对于资金不实的企业,责令改正重新打入资金,重新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验,由于验资截止日的不衔接以及对纠正前存在问题的鉴证等方面,不适用验资公告的相关规定,报告也无相应的规定格式。此项业务实际上是对补充资金的审计,因此应按审计执业,针对具体目的的业务约定,按照审计准则计划、实施审计程序,按具体约定事项出具审计报告。
3、报告签字:
准则规定和中注协意见,应当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打印“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应打印职务头衔。此意见又一次经与我市工商局协调并取得共识。协会重申,审计、验资报告的签字人落款,严格按准则规定打印“中国注册会计师”字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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