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发布时间:2005-01-01 00:00:00.0】【浏览次数:3564】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 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
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 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 委托目的; (三)
审计范围; (四)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 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 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 审计收费; (九)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签约时间; (十二) 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 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
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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