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华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简介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招揽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5-11-25 00:00:00.0】【浏览次数:21582】

 【 关于对天津华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简介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招揽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报】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

2005年11月17日,我会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华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悦事务所’)向企业散发事务所简介,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此招揽业务”。据此我们对华悦事务所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华悦事务所于2005年4月12日经天津市财政局批复成立,注册会计师王翠香、刘宏茹、梁洪丽、林为民、李彤为事务所发起人,王翠香为主任会计师,注册资本30万元。

华悦事务所经天津市财政局批复成立后,于同年4月20日取得了营业执照。财政部〔2005〕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华悦事务所的股东没有按期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并于2005年4月22日对外出具了第一份报告。

经调查了解华悦事务所简介是其所属业务部所为。华悦事务所简介涉及的地点坐落于河东区红星路116号(亚洲证券4楼),是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王春青负责的业务部,该业务部散发的简介主任会计师并不知情,说明华悦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华悦事务所应该对其业务部的行为负责。华悦事务所的简介除了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外,还特别注明:优惠收费“按去年审计费的8折收取”,这样的宣传损害了行业的形象,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的规定。

针对华悦事务所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行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会协〔2004〕18号)第三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给予华悦事务所“社会公开谴责”的处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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