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1 00:00:00.0】【浏览次数:21553】

 【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2] 59 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及《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2012年检查重点对象为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需进行复查的事务所。其中,有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作为突出检查重点。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我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89家。扣除证券期货资格事务所以及在津设立的证券期货事务所分所,属于我会检查范围的事务所为74家。为避免重复检查,2012年我会拟对15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占应查事务所的20%。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十要素的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将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设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的检查,客观评判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并通过询问和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将重点关注事务所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此外,检查组还将特别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尤其将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检查组将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业务质量监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检查组将在检查工作底稿中全面记录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过程。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检查组将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水平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应优先考虑事务所2012年度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
检查工作将重点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选取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对于业务项目,将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三)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12年8月至9月。
五、具体要求
(一)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各被查事务所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2012年1至6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二)在巩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使事务所工作重心转移到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上来。各被查事务所要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附件2-8),并按照本通知所涉及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待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将有关表格及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检查组。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业务报告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审计操作规程及其他业务规程实施情况、业务工作档案归档情况、财务管理规范情况,以及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事务所文化、领导理念等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等。除上述相关表格外,各事务所还应准备附件八所列举的相关资料,并在现场检查开始时提交检查组。
(三)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附件:一、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二、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表
三、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五、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
六、声明书
七、审计(验资)业务清单
八、资料清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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