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廉政工作要求
【发布时间:2019-07-15 17:21:38.0】【浏览次数:25599】

         为进一步严肃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的通知》(会协[2013]42号)的规定,明确检查工作廉政规定如下: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关系人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为确保“十不准”落到实处,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市注协举报电话:23287886

举报邮箱:buwangchuxin@tjicpa.org.cn

            

                                      2019年7月15

 
网站主办方介绍    联系方式    网站导航    网站声明    您是第 315269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津ICP备05002894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