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7 09:18:45.0】【浏览次数:2807】

 【 津注协〔2018〕56 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1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巩固以前年度检查成果,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检查方式和对象

(一)检查方式

2018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分自查、抽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对我市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并结合自查情况确定被查评估机构名单(被查机构名单另行通知);二是检查组在查阅被查资产评估机构自查上报资料和自查总结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被查机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出具报告数量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检查对象

截至目前我市共有资产评估机构44家,其中:具有证券评估资格机构2家,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6家。属于我会检查的机构36家。2018年我市拟对7家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以被查资产评估机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情况为主,以中评协2017年9月之前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为标准。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检查工作以抽选资产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等。

四、检查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为确保本年度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查评估机构由首席评估师负责协调检查的各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和相关技术说明。同时,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照评估准则开展自查工作,并撰写自查报告。

1.各资产评估机构撰写自查报告时按照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不低于10%的比例撰写自查报告中“二、执业情况”的相关内容。

2.对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较少的评估机构,按照不少于4个项目的数量进行自查分析。

(二)时间安排

1.资产评估机构自接到通知后至6月20日,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落实自查工作,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6月20日前,被查评估机构结束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要求上报协会监管部。

2.7月上旬协会将对各评估机构选派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查机构向检查组汇报自查情况。

3.7月中旬至8月下旬组织检查组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2018年9月中旬,召开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工作汇报会。针对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和《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对有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处理处罚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不构成惩戒的,将通过谈话提醒、发关注函等方式,督促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及时改正。

六、其他事项

被查评估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由机构首席评估师负责协调检查的各项工作;

3.及时安排签字资产评估师和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七、评估机构需提供如下检查资料

(一)6月25日前需上报的自查资料

1.2018年(机构名称)执业质量自查报告(附件1)

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评估机构业务情况统计表(注:2017年业务报备内容齐全的可从业务报备中导出,2017年业务报备内容不完整的按照业务报备内容手工报送)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tjpg_jgb@163.com

(二)实地检查期间评估机构应提供检查组的主要资料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发文登记本;

2.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工作底稿、评估说明;

3.2017年度机构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需在检查组进驻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工作首日,按要求提供检查组。(详见附件3)

附件:1、2018年(机构名称)执业质量自查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3、实地检查需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

 

                                              2018年5月17日 


 
网站主办方介绍    联系方式    网站导航    网站声明    您是第 315269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津ICP备05002894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