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2 13:41:21.0】【浏览次数:2348】
【 津注协〔2018〕17 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会协〔2018〕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业务收入确认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津注协〔2018〕6号)要求开展工作。重申事务所业务收入仅指事务所本身的业务收入,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业务收入表”(会所02表附表1)中,事务所报备的“业务收入合计”(行次19),应与“事务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行次20,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收入),以及“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全年业务收入”(行次21,以下简称纳税收入)一致。如果审计报告收入与纳税收入不一致,应当按照纳税收入数填列“业务收入合计”并附说明。
三、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如有问题请与注协财务及时沟通。
联系人:张紫园,联系电话:23288500。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