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30 17:08:16.0】【浏览次数:3592】

 【 津注协〔2018〕第1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现对各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团体会费收缴政策

根据中注协要求,2018年仍暂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10号)明确的标准开展团体会费收缴工作。同时,中注协免收本级 2018年团体会费。

二、团体会费应缴数的计算标准

以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7%计算,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6%计算,超出3亿元的部分,团体会费应缴数按其年度业务收入的0.5%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其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所02表附表1第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

三、团体会费实收额的计算标准

为落实中注协免收本级2018年团体会费政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实收额为事务所应缴数的90%,对其余10%中注协免收部分不收。

四、团体会员会费收缴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上述规定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务必于2018年3月23日前按要求上缴会费

五、注意事项

1.2017年、2018年团体会费收缴政策,待“六代会”审议新的会费管理办法时,一并予以追认。

2.2018 年个人会员会费仍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截止日期做好上缴会费工作,如有疑问,请与市注协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紫园,联系方式:23288500。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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