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9 14:16:10.0】【浏览次数:2056】

 【 津注协〔2017〕第8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经中注协领导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注协、省级注协报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将作为事务所重要报备内容,在前百家信息中予以重点关注。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报表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做好财务报告报备准备工作。如有事务所明确表示无法按规定期限(每年3月31日)完成报备工作,请事务所于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市注协阐明原因,以便市注协向中注协进行备案,逾期不报者,视同事务所承诺可按时上报。

联系人:张紫园   联系电话:23288500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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