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领取2017年度行业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8 09:41:38.0】【浏览次数:3222】

 【 津注协〔2017〕第7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完善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注协[2017]36号)的有关规定,市注协于今年5月正式启动2017年度行业奖励工作,经过各单位自行申报、协会内部审核等环节的工作,现将有关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行申报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时上报了申请材料。从申报的项目来看,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内部治理与制度建设、支持和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内容。市注协受理申报后,组织有关部室根据奖励条款,对照申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其中对涉及到的有关内控及制度建设等条款,为体现公开、公平、专业的原则,聘请了业内专家,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了联合审议,同时请申报单位指派专人到市注协进行了现场应询。

市注协将综合专家组审议和有关部室审核的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了公示,以接受行业内外的监督和反馈。

本次自行申报部分的总奖励金额为1005000元,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共计650000元,资产评估机构及个人355000元。

(二)领取方式

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根据本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1)和“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奖励明细表”(附件2)中所列款项本单位的金额合计,持统一开具的发票,并注明“行业奖励--自行申报”字样,到市注协办公室领取奖励支票。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会费返还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由于在“实施意见”中,我们将会费返还内容作为“支持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科学发展”(第一条第四款)的其中部分,即“以2015年度已上缴的团体会费为基数,以后年度上缴会费中超出2015年度的部分(指扣除市注协应上缴中注协、中评协团体会费的部分)进行全额返还”,因此没有要求各单位自行申报,而是由市注协统一进行测算返还金额,一并公布。

在综合考虑了中注协今年有关会费上缴比例及规定地方注协留存比例等政策变动因素后,2017年度市注协共返还两个行业会费3896538.54元,其中返还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设立的分所)会费3716857.95元,返还评估机构(含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会费179680.59元。

(二)领取方式

有关返还会费的金额,已经发送到市注协统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各自的邮箱,请自行查询本单位的“会费返还”栏目金额,并根据此金额统一开具发票,注明“行业奖励—会费返还”字样,到市注协办公室领取奖励支票。

三、关于对参加过2016年度市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补助和表彰的奖励部分

(一)情况说明

在“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其作为“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参与行业建设”(第四条第六款)的其中部分,2016年度已实际支付检查费用(奖励金额)230670元,其中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费用154640元,已支付资产评估机构检查费用72830元,表彰优秀费用3200元。

(二)领取方式

由于这部分的奖励内容和奖励金额已于2016年按期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此次就不再支付这部分奖励金额。

四、关于其它事项

(一)做好行业奖励的表彰宣传工作

请受到奖励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宣传市注协关于行业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对那些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要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树立先进典型,确保市注协的行业奖励工作取得实效。

受到行业奖励和表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个人,今后有义务、有责任将自身的先进经验在行业介绍推广和总结分享,共同推动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于同时获得自行申报部分和会费返还部分行业奖励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要分别开具两张发票,并需要分别注明“行业奖励—自行申报”和“行业奖励—会费返还”字样,到市注协办公室领取奖励支票(请勿将两项奖励内容混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对于获得行业奖励的个人部分,如获得全国及本市的行业领军人才等,由其本人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开具发票,代为领取,并负责发放到获奖者本人。

(四)关于行业奖励领取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领取时间截止到2017年9月15日。联系电话:2328.8500。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奖励明细表

2.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奖励明细表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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