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1 01:15:25.0】【浏览次数:20907】

 【 津注协〔2017〕53 号】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天津市2017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方案》(津注协[2017] 51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执业水平,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方式

2017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分自查、抽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被查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二是检查组在查阅被查资产评估机构自查上报资料和自查总结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被查机构2016年度出具报告数量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检查对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规定,按照每5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的原则,结合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检查对象。(附件1)       

对于涉及投诉举报,或因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而出具过有问题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本年度检查的重点对象。同时,检查组将对上年度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评估机构实施“回头看”验收其整改效果。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以被查资产评估机构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检查组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是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等。同时检查组将选取部分机构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机制专项检查。

五、时间安排

被查评估机构自接到通知后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6月上旬被查评估机构应认真落实自查工作,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6月15日前被查评估机构结束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协会监管部。

6月中旬协会将对各评估机构选派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根据工作要求安排被查机构向检查组汇报自查情况。6月下旬至7月下旬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

六、检查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为确保本年度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查评估机构由首席评估师负责协调检查的各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好2016年度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和相关技术说明。同时,严格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照评估准则开展自查工作,并撰写自查报告。

被查评估机构应在检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在实地检查期间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由机构首席评估师负责协调检查的各项工作;

3.及时安排签字资产评估师和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2017年9月中旬,针对检查结果,依据《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和《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对有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处理处罚工作。

八、被查机构上报材料要求

(一)6月15日前需上报的自查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2.2017年(机构名称)执业质量自查报告(附件3)

3.2016年评估机构业务情况统计表(从报备软件中导出,并确保内容完整)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tjpg_jgb@163.com

(二)实地检查期间应提供的资料

1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文登记本;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工作底稿、评估说明;

3.2016年度机构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需在检查组进驻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工作首日,按要求提供检查组。

附件: 1、2017年资产评估行业被查机构名单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3、2017年(机构名称)执业质量自查报告

4、需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

 

                    2017年 5 月 3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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