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返还2016年团体会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8 08:16:35.0】【浏览次数:2585】
【 津注协〔2016〕83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
根据《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6年度团体会费返回(增长部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于近期完成会费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还原则
以2015年度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已上缴市注协的2014年度团体会费为基数,2016年度应上缴的2015年度团体会费超出2015年度已上缴的部分(指扣除市注协应上缴中注协、中评协团体会费的部分)进行全额返还。
二、返还方式
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开具标明有“会费返还”字样的明细发票,到注协财务室换取支票。
三、返还时间
本次返还会费日期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办理返还会费的领取工作。联系电话:23288500。
附件1: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会费返还明细表(见各事务所邮箱)
附件2:2016年度评估机构会费返还明细表(见各事务所邮箱)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