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7 09:25:38.0】【浏览次数:2491】

 【 津注协【2016】 71 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6] 16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2016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将认真贯彻行业“创新服务年”主题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在继续坚持“五个并重”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的成果,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工作。使检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提高检查效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屡查不改的问题加大行业惩戒力度,促进事务所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执业水平,推动行业整体执业质量提升。

二、检查对象

截止2016年6月我市事务所总数为101 家,其中有2家为具有证券资格总所,17家在津设立的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的分所,应查事务所数量为82家,2016年我会拟安排18家事务所开展检查,占应查事务所总数的22%。

我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业务报备系统信息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一是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事务所;二是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三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或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在以往年度检查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及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五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六是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事务所。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年度检查工作中,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 “五个并重”原则,依托行业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以被检查事务所与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为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质量控制体系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检查中将充分利用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的成果,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自第一轮检查以来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变化,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项目检查样本和检查的重点领域、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分析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检查的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行业协会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以事务所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抽查范围。

抽查的业务项目要考虑全面性和代表性,考虑重点检查下列业务报告:

(1)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为频繁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造假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3)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的企业的审计报告;

(4)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

(5)上一轮执业质量检查中被惩戒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鉴证报告,以及第一轮检查中未被抽查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鉴证报告;

(6)涉及政府融资平台以及高风险行业的审计报告;

(7)用于银行融资或申报专项资金等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业务项目检查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二是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三是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同时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对收费偏低的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情形。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被查事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协会组织进行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2016年7月上旬至中旬组织被查事务所进行自查。

(二)2016年7月下旬成立检查小组并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在对自查资料充分了解并与业务报备系统信息核对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书。

(三)2016年8至9月完成实地检查工作。

(四)2016年10月至11月完成检查结论的论证处理工作及检查案例编写工作。

(五)2016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处理结果汇总表上报中注协。

(六)2017年1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有关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把做好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应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认真开展所内自查,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并及时完成业务报备系统的录入和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工作。

(二)按时上报自查材料。2016年被查的18家事务所(见附件9名单)将下列材料于2016年7月20日前“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协会监管部(纸质材料可快递送达)。

1. 附件1至8中的各项材料;

2.事务所各项制度;

3. 事务所现行收费标准。

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协会将组织检查人员对事务所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核,自查材料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记录不符的将责令其重新填报,并适时组织专家听取事务所自查工作介绍,不按时报送自查材料的事务所将作为今后重点监管对象。

(三)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小组将于实地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监管部电话:23287885      邮箱:zxjgb@tjicpa.org.cn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注册会计师协会613室监管部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

6.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

7-1.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自查报告(非证券所)

7-2.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查报告(非证券所分所)

8.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

9. 天津市2016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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