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天津市执业注册会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4 06:52:30.0】【浏览次数:4343】

 【 津注协〔2016〕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认真执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高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效率和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吸引和鼓励全国百强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行业影响力,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注册管理中涉及的注册、转所、年检等方面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

(一)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由本人向所加入的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事务所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同时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注册需提供的材料及程序参见市注协网站左侧“办事指南-注册会计师注册须知”。

(三)市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四)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在天津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下发批准文件,由事务所统一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注册申报时间:每个季度前5天(遇节假日顺延)。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市注协如发现事务所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注册会计师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

(一)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由事务所统一办理转所手续;符合转入“协会代管”情况的注册会计师,由本人向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转出所意见栏和转入所意见栏须由转出所、转入所主任会计师署名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否则我会将不予受理。上报转所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参见市注协网站左侧“办事指南-注册会计师转所须知”。

(三)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分所应当提供由其总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原件到市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入、转出经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事务所须将授权文件报市注协备案。

(四)为吸引和鼓励百强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行业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对百强事务所在天津新设分支机构转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免交当年个人会费。

(五)为保证事务所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注册会计师原则上一年(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两次转所。新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批准日起,一年内(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转所。

(六)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及股权转让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市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市注协在接到投诉后,将向其所在机构发出征询函进行调解,事务所应在收到征询函的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送达相关答复意见。 为保障全市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自协会发出征询函调解之日起,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满1个月市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法律、经济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七)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时,如为原转出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在向我会提交转所申请时,附相关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股权转让(退伙)协议以及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事务所变更事项回执,若为终止清算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提供完成清算手续的相关证明。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市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1.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市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市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市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九)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注师年检“)

(一)注师年检时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的主要内容

1.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2.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3.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

4.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

5.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

6.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暂缓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市注协规定暂缓年检的其他情形。

(四)不予通过年检的主要情形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市注协规定其他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五)注师年检的时间、方式、应提交的材料,以市注协当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要求为准。

(六)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对于自愿申请不继续执业和去世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填报撤销、注销表,市注协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七)市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在年检工作中市注协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者,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各事务所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与注协核对本所的实有注册会计师人数,并及时缴清本所会员(团体、个人)会费,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四、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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