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4:33:00.0】【浏览次数:4563】

 【 津注协〔2015〕16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防范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业务报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开发了业务防伪报备管理软件。针对该软件及其管理工作,我会拟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并多次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现予以正式印发。

为保证软件正常运行和防伪报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在实践中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完成业务防伪报备工作。事务所在该项工作开展中,如遇有关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以便我会进一步完善软件及相关管理规定。

监管部邮箱:zxjgb@tjicpa.org.cn

监管部电话:23287885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行为,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业务报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准则规定执业并出具报告,均属业务防伪报备的内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经过报备并带有防伪页,仅证明该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是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防伪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备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业务防伪报备软件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防伪报备软件的录入、维护及报备过程中与天津注协的联络工作,并在相应的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规定,为业务防伪报备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应利用业务防伪报备软件录入相关信息进行业务报备,同时由软件自动生成带有防伪码和防伪编号的业务报告防伪页。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业务报告书签发的先后顺序进行报备,除作废报告号外,业务报告编号不得随意跳号、漏号、缺号。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利用软件自行打印出业务报告防伪页并将其附加在业务报告书正文前。

 

第十条 相关报告使用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该报告是否已报备,一是通过扫描防伪页上的防伪码进行查询;二是登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tjicpa.org.cn输入防伪页上的防伪编号进行查询。以上两种查询方式的查询结果均为该报告的防伪页图片。

第十一条 天津注协负责业务防伪报备软件使用中的监督和管理,软件开发方负责软件的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软件将根据行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不断完善升级。

第十二条 天津注协可根据有关案件调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防伪报备信息。

第三章 特殊报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报备并生成防伪页的业务报告需要修改的,应自行在业务防伪报备软件中进行该报告报备信息的作废处理,并重新发起报备。该作废防伪码及防伪编号将失效且不再进入系统重复使用,由软件为该报告生成新的防伪码和防伪编号。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撤销或自行终止等原因停止在本市执业的,应以有关文件日期为准停止使用业务防伪报备软件,天津注协也将根据相关文件停止该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软件的权限。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机关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使用防伪报备软件。天津注协将以有关文件日期为准暂停该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软件的权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天津注协日常监管、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对事务所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业务防伪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将暂停其使用业务防伪报备软件的权限,经认真整改并消除相关情况后恢复其使用权限。

(一)     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的;

(二)     报备信息存在隐瞒漏报的;

(三)     进行虚假报备的;

(四)     其他影响报备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

 对发生以上问题情节严重,经警告仍不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注协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专项检查及年度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撤销或自行终止等原因停止在本市执业之后,或因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间,如仍使用业务防伪报备软件进行报备获取防伪页,天津注协将统一进行系统维护处理为作废报告,并将该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业务防伪报备的监督及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对实践中发现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防伪页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天津注协实名投诉举报。一经查明属实,对违反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被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威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拒绝、阻挠调查工作的,天津注协可根据情节轻重,在行业内通报该情况,或提交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业惩戒,以及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天津注协工作人员对在业务防伪报备工作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业务报备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22-23287885  

 举报邮箱:zxjgb@tj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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