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6 09:17:04.0】【浏览次数:2323】

 【 津注协(2014)10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74号)文件的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 现就开展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范围

2015年度年检工作,市注协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尤其是专职执业情况。

二、年检对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外省市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参加我会的年度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费缴纳情况。

  (五)社保参保情况。

  (六)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七)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情况的总结。

   (二)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5)。

  (七)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6)。

   (八)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请提供退休证(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不需提供退休证); 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人员请提供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九)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十)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十一)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年检要求

  (一)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包括网上年检情况,系统信息更新情况,检查工作的问题及意见建议,2014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并于2015年2月6日前,将年检总结及有关附表(附件1-7)连同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年检申请的。

   六、检查步骤

  (一)各事务所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见附表备注。

   (二)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审查,同时及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http://cmis.cicpa.org.cn)根据本所注册会计师实际情况提请年检、转所、撤销等操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    事务所要将此次年检工作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及相关信息,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前,请将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相关信息全部更新,并对符合任职资格检查的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系统中(http://cmis.cicpa.org.cn)提请年检,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

    (二)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供年检信息应真实、完整,检查中如发现送审材料不实的,市注协将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

    (三)    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市注协接注册会计师申诉后,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谴责。

    (四)    为减少事务所报送材料的等候时间,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0人(含40人)的事务所,请提前一天告知注册部,以便进行合理安排。

(五)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前,应及时缴清本所的团体和执业会员会费,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不受理年检材料。

   (六)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七)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八)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或“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栏已盖满章的,市注协将为其换发新证(旧证书请自行复印留存),请事务所为需要换证的人员填写注册会计师换证情况统计表(附表7),在相应位置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九)通过天津市2015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天津注协网站进行公告。

   (十)为强化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社会监督,市注协设立举报电话:23287883。

   (十一)年检结束后,请事务所及时领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5、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

       6、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7、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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