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软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16:19:21.0】【浏览次数:2754】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防范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业务报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开发了行业防伪报备管理软件,并针对该软件于2013年组织各所主任会计师进行了培训和分组讨论,广泛征求行业会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软件反复修改完善,并将于2015年正式启动该软件开展业务防伪报备工作。

为保证软件正常运行和防伪报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研究并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软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所认真研究附件中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2月23日前通过邮件以WORD文件附件形式列明具体条款及相应意见,反馈至我会(如无意见也请回复邮件说明)。

监管部邮箱:zxjgb@tjicpa.org.cn

监管部电话:23287885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行为,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业务报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准则规定执业并出具报告,均属业务报备的内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经过报备并带有防伪页,仅证明该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是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天津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业务防伪报备软件的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防伪报备系统的录入、维护及报备过程中与天津注协的联络工作,并在相应的管理制度中明确此方面内容以保证防伪报备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应利用业务防伪报备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进行业务报备,同时由系统自动生成带有防伪验证码和防伪编号的报告防伪页。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报告签署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报备,业务报告编号除作废报告号外,不得随意跳号、漏号、缺号。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自行打印报告防伪页并将其附加业务报告书的首页。事务所应同时将报告正文的所有页脚标注为“本报告防伪编号为***(此处***填写该业务防伪页上的防伪编号)”,以便为本所报告提供更加严密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相关报告使用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查询该报告是否为已报备,一是登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tjicpa.org.cn输入防伪页上的防伪编号进行查询;二是通过扫描防伪页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该报告的防伪页图片。

第十一条 天津注协负责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开发及使用中的监督和管理,软件开发方负责软件的运行维护和网络安全,软件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信息化建设情况不断完善升级。

第十二条 天津注协可根据有关案件调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防伪报备信息。

第三章 特殊报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报备并生成防伪页的业务报告需要修改的,应自行在业务防伪报备系统中进行该报告报备信息的作废处理,该作废防伪编码将失效并不再进入系统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撤销或自行终止等原因停止在本市执业的,应停止使用防伪报备软件,协会将以有关文件日期为准停止该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防伪验证码权限。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机关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使用防伪报备软件。协会将以有关文件日期为准暂停该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防伪验证码权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天津注协日常监管、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业务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将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经认真整改并消除相关情况后恢复其业务防伪报备系统使用权限。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的;

(二)报备报告不完全存在隐瞒漏报的;

(三)进行虚假报备的;

(四)其他影响报备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

 对发生以上问题情节严重,经警告仍不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天津注协将在行业内通报该情况,并将该事务所列为专项检查及年度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撤销或自行终止等原因停止在本市执业之后,或因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暂停执期间,如已使用防伪报备软件进行报备领取了防伪页,协会将统一进行系统维护处理为作废报告,并将该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及举报制度,对使用中发现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防伪页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天津注协实名投诉举报。一经查明属实,对违反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举报电话:022-23287885    举报邮箱:zxjgb@tjicpa.org.cn

  第二十条 被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威胁、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拒绝、阻挠调查工作的,天津注协可根据情节轻重,在行业内通报该情况,或提交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业惩戒,以及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天津注协工作人员对在业务防伪报备工作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业务报备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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