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申报2014年度内部培训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3:00.0】【浏览次数:2115】

 【 津注协 [2014] 2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中评协[2008]156号)和天津注协《关于印发<2014年度天津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注协[2014]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4年度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申报内部培训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向天津注协申报注册资产评估师内部培训资格:

(一)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五)拥有或聘请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

(六)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并保证培训质量。

二、申报时间及有效期

凡拟申报2014年度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务必于4月30日前报市注协培训部,经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并在协会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布。

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三、申报方式及基本内容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2014年度内部培训资格申请;
    2.截至上报申请材料日期时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包括:序号、姓名和证书号);
    3.2014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其中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课时、培训地点等内容;

4.评估机构培训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以上材料请装订好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注协培训部(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617室)。

四、内部培训工作要求

凡是经审核取得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市注协的要求开展内部培训工作,接受市注协的监督检查。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培训计划,及时开展培训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报送本期培训班有关培训资料。资料包括:

1.培训大纲、讲义或培训教材;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手签考勤记录;

3.培训课程及授课教师评价表(见附件);

4.培训考核试卷;

5.培训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包括:序号、姓名和证书号);

6.培训情况简报。

市注协将把资产评估机构上报培训资料的情况做为考核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时上报全年的内部培训有关书面资料。

评估机构应在当年培训计划完成后15日内,或者最迟在当年12月15日以前,向市注协培训部报送年度内部培训有关书面资料,资料包括:

1.本年度内部培训工作总结;

2.本年度参加培训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包括:序号、姓名和证书号)。

附件:培训课程及授课教师评价表

 

培训部联系电话:23247223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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