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9 17:02:57.0】【浏览次数:21497】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37号)及《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3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推动事务所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我会将在适当考虑规避相关检查部门检查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一是事务所自查情况;二是事务所申领验资防伪标及使用的情况;三是事务所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四是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较多的事务所;六是频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及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七是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八是在最近检查周期内尚未接受行业检查的事务所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本年度检查工作中,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在继续坚持“五个并重”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我会将依据中注协制定的执业质量检查手册,并充分考虑我市行业发展实际,尤其是中小事务所居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重点对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等质量控制要素进行检查。认真研究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方式方法。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以及事务所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客观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恰当选取业务项目检查的样本。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以事务所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抽查范围。

    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项目检查样本:一是事务所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企业、基金会、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二是事务所为审计付费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的客户出具的业务报告;三是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四是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专项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对于业务项目,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是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是否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形。二是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进行了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三是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是否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程序的执行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以及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方式

    今年将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这也是今年与往年检查不同之处。此次检查将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即所有的事务所都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协会将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选定事务所进行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3年7月;

   (二)实地检查阶段:2013年8月至9月;

   (三)总结及处理阶段:2013年10月至11月。

    六、具体要求

   (一)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自查资料,同时将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二)自查阶段事务所应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及文字材料(附件1至7),并报送事务所各项制度及事务所现行收费标准。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各事务所应于2013年7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协会监管部。

   (三)协会将于7月底将被查事务所名单公布于协会网站,并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实地检查阶段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监管部传真电话:23287885

    邮箱:zxjgb@tjicpa.org.cn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4.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

           6.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

           7.事务所自查报告(样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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