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6 00:00:00.0】【浏览次数:3863】

 【 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注协[2008]58号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结合我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做出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附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补充规定》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内部培训资格:(一)至少40名注册会计师;(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四)指定专人负责与市注协的培训联络工作,能够按要求及时报备相关资料。二、申请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本所内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注册会计师名单等材料报送协会审查。经审查批准后,事务所登陆中注协“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报备相关培训资料。三、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5日内报送本期内部培训总结,总结包括讲义、教师情况、考勤记录、考核(考试)结果、通过人员名单以及市注协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注协审查批准后,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四、严格内部培训资格的审查和考核评估程序,注协将对师资配备、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进行考核和组织同业互查,并根据培训工作安排采取现场巡视、出题考试等方式进行监督考核,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质量。五、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学时的,应提前向协会报备。完成培训后申请学时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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