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14:46:10.0】【浏览次数:182】

 【 津评协[2023]6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12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411日至315日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主要核查的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会员年检主要核查的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四)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年检办理

(一)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cas.org.cn)办理年检业务。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由本人登录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市评协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

五、系统操作

(一)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

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2023年度资产评估师社保缴费证明——《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二)单位会员年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六、其他事项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二)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市评协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提醒其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

八、填写《首席评估师履职情况报告》(附件1),扫描后发送到指定邮箱。

九、请各资产评估机构高度重视年检工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好宣传、部署。

联系人:王全影

电话:23287883

邮箱:zxzcb@tjicpa.org.cn


附件:1、首席评估师履职情况报告

2、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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