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注销须知
【发布时间:2023-07-26】【浏览次数:593】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据实填写注销登记表,签字并盖章。
(二)所在事务所在注销登记表上签字并盖章,并将注销登记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一同送至市注协注册监管科。
(三)注师拟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待市注协公布注销文件后,可于注销注册的5年内在系统中自行申请非执业,详见非执业会员办事指南。
特别提示:
1.如果注册会计师为所在事务所出资人(股东)的,必须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并到天津市财政局备案后,再到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2.如果为去世的注师办理注销手续,事务所应提交该注师死亡证明复印件。
3.如果注册会计师证书丢失,请于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刊登丢失声明,并将报纸和注销登记表一同送至市注协注册监管科。
附件: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审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