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1-25 00:00:00.0】【浏览次数:21015】

 【 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注协〔2008〕6号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顺利完成我市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08]7号)文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将2008年完成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信息录入到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中(报备系统已经正式启用,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一)。2、各评估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请各评估机构将具体负责人员的相关信息于2008年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填报至我会监管部(具体内容见附件电子邮箱:tjjgb@cicpa.org.cn或zxjgb@tjicpa.org.cn)。待各评估机构填报完毕后,统一由我会办公室信息员分别授权给各评估机构操作员。3、报备工作联系人:方昕,联系电话:23287885;办公室信息员:徐昆昆,联系电话:23287886。附件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二: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三: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操作步骤二○○八年一月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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